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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海关信息

                关于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←》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时间: 2021-12-17 09:40:35浏览次数:1141
                经国务院批准,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以下简称《协定》)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〉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№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,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)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                一、《办法》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、文莱、柬埔寨、老挝、新加坡、泰国、越南、日本、新西兰、澳大利亚等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《协定》的国家。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,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二、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(以下简称◎进口人)、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《协定》项下货¤物海关申报手续的,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“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”的有关要求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(以下简称《报关单》),提交原产地单证。《协定》的优惠贸易▼协定代码为“22”。
                进口人╲通过“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”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,原产地证明“《协定》项下原产国(地区)”栏目包含“*”或者“**”的,“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”栏目应当相应填报“原产︽地不明∞(按相关成员最高◆税率)”(字母代码HRA,数字代码801)或者“原产地不明(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)”(字母代码HRB,数字代码802)。
                三、进口人依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《协定》项下税率的,应当按照Ψ 以下方式办理:
                (一)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▃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《协定》项下最高税率的,《报关单》“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”栏目应当填报“原产地不明(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)”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《协定》项下最高税率的,《报关单》“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”栏目应当填报“原产地不明(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)”。
                四、根据《办法》第三十三条,申请∩人可以向海关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◣签发《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。
                《协定》项下输新加坡、泰国、日本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ζ书,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。
                五、海关认定的经→核准出口商,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。
                六、依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申请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,且货物进境时未通过“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”填报初始原产地∞证明电子数据的,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或者⌒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补充填报。
                七、《协定》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,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,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,可以申请享受《协定》项下协↓定税率。
                《协定》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,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,2022年6月30日前,申①请人可以按照《办法》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,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。
                八、《办法》第三条所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☉见附件1;第十四条所述《特别货物清单》见附件2;第十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和填制说明见附件3,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见附件4;第二十九条所述向海关→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5。
               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                特此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附件:1.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.doc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2.特别货物清单.doc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     3.原产地证书格式.doc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4.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.doc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5.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.doc

                海关总署
                2021年12月14日

                公告下载链接:

                海关总署♀关于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.doc

                海关总署关于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.pdf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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